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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在市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单位根据市减灾委的决定和本部门的职责实施灾害应急救助,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

  (3)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及时下拨到灾区。如灾区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政府领导,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4.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和救灾工作正常化后,由市减灾委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五)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1.各县(市、区)民政局每年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市民政局及时核定情况、汇总数据,并将总数据上报省民政厅。

  2.各级民政部门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

  3.根据各县(市、区)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4.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5.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6.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二)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应在灾情稳定后的2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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