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市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单位根据市减灾委的决定和本部门的职责实施灾害应急救助,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
(3)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及时下拨到灾区。如灾区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政府领导,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4.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和救灾工作正常化后,由市减灾委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五)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1.各县(市、区)民政局每年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市民政局及时核定情况、汇总数据,并将总数据上报省民政厅。
2.各级民政部门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
3.根据各县(市、区)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4.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5.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6.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二)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应在灾情稳定后的2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