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因灾失踪死亡11人以上,1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人口8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8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标准。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3.应急响应。
(1)由市减灾委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在市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单位根据市减灾委的决定和本部门的职责实施灾害应急救助,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
(3)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局与财政局申请,灾情发生12小时内商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交通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市政府紧急救助工作指示。
每2小时与灾区县(市、区)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区乡镇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
组织开展跨县(市、区)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将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4.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和救灾工作正常化后,由市减灾委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失踪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人口6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600间以上,800间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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