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警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单位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害预防变化情况;相关单位加强部门协作,根据本单位职责采取相应预警防范措施,必要时向专家咨询;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检查应急准备工作,或调遣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重点防御地域。
2.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准备救灾款物调拨;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市、区)民政局发出预警响应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视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七、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救灾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一)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失踪死亡14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标准。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3.应急响应。
(1)由市减灾委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在市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单位根据市减灾委的决定和本部门的职责实施灾害应急救助,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
(3)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救灾有关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2小时内,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
4.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和救灾工作正常化后,由市减灾委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