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灾害损失情况指标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被困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受淹县城;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间数、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指标:需救济人口数量。
(3)已救济情况指标包括:已经得到政府口粮、饮用水、衣被救济或伤病救治的人口数量,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租用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房人口数量。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市民政局和本级政府报告。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2)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乡镇三级民政部门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和本级政府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3.灾情核定。
(1)会商核定。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市民政、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气象、统计等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开展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可靠依据。
5.市民政局上报灾情信息的同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灾情信息。
六、预警响应
(一)预警响应启动。
相关部门预测评估,可能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达到启动条件的,建议启动预警响应。
1.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等情形。
(二)预警响应程序
1.相关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报告灾害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预报,视情况建议启动灾害预警响应。
2.市减灾委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单位参加,决定启动灾害预警响应,并公开发布;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市、区)防灾减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