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府办〔2012〕39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清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应急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由市减灾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启动本预案。
(一)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失踪死亡6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4000人以上;
3.房屋倒塌500间以上。
(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三)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启动条件。
(四)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