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整治措施:
(1)对发现的北江清远水利枢纽库区堤围内固定餐饮店(船),先由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清远海事局核实本单位是否已作出审批,如有则依法依规收回审批文件;市工商局在各有关单位收回审批文件后依法给予取缔。
(2)对发现故意将污水、垃圾直接排(倒)入北江的游船,给予马上停业整治。
4.责任分工:
(1)取缔北江市区段堤内固定餐饮店(船)由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清远供电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清远海事局协助。
(2)打击库区内游船机舱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直排北江行为由市旅游局牵头,清城区政府和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清远海事局协助。
(四)打击陶瓷、印染、电镀、有色金属加工、化工等行业企业偷排、超标排放废水,违规处置含酚废水、焦油、重金属等危险废物,违反产业政策或准入政策未批先建、超环评审批范围建设等环境违法行为。
1.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2.主要工作内容:
(1)检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处理流程各个装置是否正常运行、设备是否完好;检查污染物排放口的类型、数量、位置,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等;检查药剂的投放、监测数据等台账记录。
(2)检查企业含酚废水、焦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产生源、产生量、贮存场地、标识情况及处置情况,查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其台账记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落实情况。
(3)检查沿江沿河是否存在未批建设的项目;检查2010年以来各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流域内建设项目是否落实“三同时”制度、是否超出环评审批范围、是否私设排污口等情况。
3.整治措施:
对偷排、超标排放的,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的,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环保部门给予立案严处,供电部门停止供电。
4.责任分工:
行动按流域分3个工作组同时实施:
(1)大燕河流域企业专项整治由市环保局牵头,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清城区政府、清远供电局、市工商局协助。
(2)乐排河流域企业专项整治由市环保局牵头,清城区政府、清远供电局、市工商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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