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检查清城区、清新县滨江流域内的瓷砂、河沙、砖厂等开采(加工)企业是否履行国土、水务、环保等部门审批手续、环保措施落实、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矿渣和其它废弃物处理处置、植被恢复等情况。对邻近银盏水库的21家矿场实行停产整治;库湾和河道上的洗砂场一律取缔。
(3)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北江市区段、大燕河、乐排河、滨江、文洞河等禁养区内的及禁养区外未经审批建设的禽畜、水产养殖场;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重点检查养殖场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废水是否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
3.整治措施:
(1)对因截污管网不完善而无法将生活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楼盘,要求按环评审批意见限期完善楼盘污水处理系统,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对私设排污口的企事业单位,要求立即停止排污,限期整改并给予立案从严处罚。
(2)对未经国土、环保、水务等部门审批建设的采矿场一律取缔;威胁水环境安全的采矿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还应给予立案严处。
(3)对违法建设的禽畜、水产养殖场要求限期搬迁并自行拆除有关建筑;逾期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并给予立案处罚。对不按规定处理处置废水、粪便的规模化养殖场,一律停产整治;整治无望的给予马上关停。
4.责任分工:
(1)清城区辖区内的排污口清理工作由清城区政府负责,清新县辖区内的排污口清理工作由清新县政府负责,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协助。
(2)清城区辖区内的采矿场专项检查由清城区政府负责,清新县滨江流域内的采矿场专项检查由清新县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清远供电局协助。
(3)清城区辖区内的禽畜、水产养殖场清理整顿工作由清城区政府负责,清新县辖区内的禽畜、水产养殖场清理整顿工作由清新县政府负责,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清远供电局协助。
(三)清理北江清远水利枢纽库区堤围内固定餐饮店(船),打击库区内游船生活垃圾、餐余废物等直排北江行为。
1.完成时限:7月30日前。
2.主要工作内容:
(1)排查北江清远水利枢纽库区堤围内是否存在固定餐饮店(船)。
(2)检查北江清远水利枢纽库区内全部游船机舱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含生活垃圾、食品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置情况,打击油污、生活污水等跑、冒、滴、漏和垃圾等固废的随意倾倒或者抛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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