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单位当年度有3人次以上(含3人次)受到调离工作岗位、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问责处理的,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扣发两个月的津贴补贴,同时扣发当年20%绩效考核奖金;
所在单位当年度有3人次以上(含3人次)受到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问责处理的,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调整工作岗位,扣发三个月的津贴补贴,同时扣发当年30%绩效考核奖金;
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对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对辞退或者解聘的人员,从辞退或者解聘之日起24个月内,不能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被聘用。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问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三条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行政告诫和通报批评的问责工作,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按职责权限作出问责处理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调离工作岗位、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的问责工作,由问责实施机关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在问责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举报投诉;
(二)开展调查核实;
(三)做出处理建议;
(四)办理问责手续。
第十六条 对党政部门(单位)领导成员的问责,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对党政部门(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问责,由其所在部门(单位)决定;对各地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问责,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上一级党委、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