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行政告诫;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责令公开道歉;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八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程度确定问责方式。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行政告诫、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九条 问责对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的;
(三)对办案人员、投诉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陷害的;
(四)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条 问责对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行政告诫、通报批评问责处理的人员,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扣发一个月的津贴补贴;
受到调离工作岗位、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问责处理的人员,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扣发三个月的津贴补贴,一年内不得提拔;
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人员,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六个月的津贴补贴,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当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除按每次问责方式处理外,还应扣发当年30%的绩效考核奖金,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