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部门负责监视余震,建设部门组织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以及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进行危险评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并评估泄漏或爆炸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扑灭火灾;环保部门负责监视放射性污染;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视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震区各级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和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 次生灾害防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公安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灾区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灾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安全监管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
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工作队伍,在省地震局支持下,布设地震现场流动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监测能力,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分析意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动员本级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市人民政府动员本市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视情况协调邻近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民政部门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地震部门负责并会同其他有关单位,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具体按我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规定执行。
4.1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威胁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