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4.1.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1.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1.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1.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等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
人员死亡
| 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
|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地震的震级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上
| 1%以上
| 7.0级以上
|
重大地震灾害
| 50-299人
| 0.5%-1%
| 6.0-7.0级
|
较大地震灾害
| 10-49人
| 0.1%-0.5%
| 5.5-6.0级
|
一般地震灾害
| 9人以下
| 0.05%-0.1%
| 4.5-5.5级
|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为我市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较大地震灾害为我市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地震灾害为我市一般、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市地震局负责提出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报市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启动。
4.1.2.1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我市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1.2.2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在中国地震局协调下,开展我市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1.2.3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支持下,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省地震局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1.2.4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支持下,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省地震局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市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