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配套措施
(一)对老化的排污排洪管网进行改造,实现雨污分流。
对城市污水管道及污水收集管网进行排查、清淤,保证其正常运作,坚决遏制未经任何处理直排入纳污水体的局面。
(二)加大节约用水力度,减少城镇污水排放量。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尤其在实现农村村民大部分使用自来水后,如果不严格执行节约用水措施,梅州市全市生活用水总量及其污水排放量将会大幅度增长,届时将会带来很大的环境压力。因此,加强广大农村地区的节水宣传活动是实现节约用水和减少生活污水排放的重要举措,我市将积极引导各村镇利用现有宣传媒介做好宣传工作,力争使节水工作取得成效。
4.5.2.2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宜居城乡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现象,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有效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以抓好农村垃圾处理为突破口,以改善农民居住环境为目标,通过政府引导扶持、农民主体参与和社会联动,大力开展农村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快我市新农村建设步伐。
根据当前梅州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今后的发展趋势,提出如下实施目标:
一、第一阶段目标(2009--2012年)
第一阶段工作目标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从中心镇和影响污染饮用水源的沿河镇,以及沿国道、省道镇中选择部分乡镇作垃圾集中填埋处理的示范点,以点带面,示范先行,使梅州市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率达到40%。
(二)其它60%左右的村镇,需就地消解的,应尽量做到及时消杀、控制和减少污染。
二、第二阶段目标(2013--2019年)
普遍推广阶段,全面推广农村垃圾定点集中处理。梅州市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率达到80%。有条件的镇规划建设无害化垃圾卫生填埋场,场地须进行防渗处理,并建设有污水处理调节池等设施。其它30%左右的欠发达镇和偏远村镇规划建设简易垃圾填埋场,做到及时消杀,及时分单元轮番覆土,控制、减少污染。
4.5.2.3 重点污染源区土壤治理和置换工程
为科学规划土壤污染防治,我市在十二五期间将逐步开展土壤治理和置换试点工程,重点围绕平远稀土矿区土壤治理工程和梅州市明珠冶炼厂周围土壤治理工程两大工程做好土壤治理试点工作,探索出一套符合梅州实际的、效果显著的、可实施性强的土壤修复技术,为促进我市农业和林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4.5.2.4 养殖场建设及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规划
一、总体原则
对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环保设施等条件要严格把关,督促大型养殖场做好规划布局、场址选择及相关设施的配套完善,并制定落实畜禽废渣、废水综合利用方案。在场址选择上,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对养殖场污水处理,加快设施建设,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同时,对场地进行防渗处理,确保地下水不受污染。严格执行国家环保部《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技术监督局2009年1月发布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保障措施
(一)大力推行环保养殖模式
针对在传统饲养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将畜牧养殖与沼气工程、新农村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污水发展沼气工程,并应用于基地和附近农户的生产生活,同时将剩余的沼渣作为肥料用于绿色蔬菜生产,从而实现可再生能源技术、高效生态农业技术与畜牧业生产的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了生产成本,同时能使村容村貌得到改善,实现畜牧产业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完美结合。
大力发展畜-沼-果(林、茶、蔬菜、稻、鱼)模式,发展生态农业,从而达到以畜促沼,以沼促农,以农促畜的生态良性循环模式。加大宣传推广扶持力度,发动引导规模畜禽养殖户建设沼气池,示范推广“发酵床”养猪,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减轻畜禽粪污对环境的污染。
(二)对现有大型畜牧场进行改造,推行工程治污
通过在现有规模猪场内建设与畜禽存栏量相配套的沼气池等治污设施,采用粪尿分离、净污分流工艺,对猪粪进行烘干发酵处理后生产有机肥,对养殖场污水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用于农田施肥,努力实现畜禽粪污处理的无害化、能源化、饲料化、肥料化。
(三)加强监督检查
引导畜禽养殖企业切实执行国家环保部《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技术监督局2009年1月发布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畜牧兽医局会同环保部门加大对全市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通过整改而达标,使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梅州“青山绿水”,造福子孙后代。
4.5.3 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
4.5.3.1 林业生态建设规划
一、总体目标。
根据现阶段我市林业发展的总体水平和主要矛盾,争取通过五年时间的努力,到2015年,使林业生态建设得到全面发展,林业生态环境得到充分改善。具体指标是:
(一)有林地面积:有林地面积从1605万亩增加到1640万亩,净增35万亩。
(二)森林覆盖率:森林覆盖率从69%提高到70.5%,提高1.5个百分点。
(三)林木蓄积量:林木蓄积量从3636万立方米增加到4000万立方米,增加364万立方米,年消耗量控制在150万立方米以内。
(四)生态公益林功能等级:生态公益林一、二类林面积由现在的320万亩,增加到480万亩,增加160万亩,一、二类林比例达到80%以上。
(五)保护区体系: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比重不低于11.5%、森林公园面积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比重不低于4.6%。
(六)绿色通道:绿色通道绿化率从现在的70%提高到95%,提高25个百分点。
(七)城镇绿化:城镇绿化覆盖率由现在的18%提高到35%,提高17个百分点;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
(八)村庄绿化:村庄林木覆盖率由现在的18%提高到25%,提高7个百分点。
(九)林地保护管理:林权证发证率达95%以上,征占用林地审核率达100%。
(十)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火灾受害率连续3年控制在0.5‰以下;病虫害成灾率连续3年控制在0.5%在下;连续3年无重大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和违反野生态动植物保护、林地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
(十一)林业生态县建设:到2015年全市6县1区1市全部实现林业生态县。
二、建设原则
在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生态梅州”发展战略中,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二)坚持以营林为基础,以“封、造、育”为重点的原则。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区突破的原则。
(四)坚持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协调的原则。
(五)坚持全社会办林业的原则。
三、建设任务
为确保如期实现林业生态建设目标,在“十二五”期间重点抓好如下林业生态工程。
(一)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工程
规划在“十二五“期间新增262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使全市省级生态公益林达到1006万亩,同时要严格执行效益补偿制度,确保效益补助资金的落实。要努力争取建设资金,加大投入力度。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科学规划、编制经营方案,发布公告、树立保护标志,落实责任、严格管护措施,办点示范、以点带面发展等措施,加快建设步伐。同时通过强化封育并加强营造和补植套种阔叶树种,全面提高生态公益林功能等级。
(二)韩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工程
稳步推进韩江流域上游水源涵养林的造林和改造,认真做好规划设计,合理选择和配置树种,努力提高林分质量,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作用,切实改善韩江的水质资源。计划每年完成改造面积2万亩,共计完成总面积10万亩。
(三)林分改造工程
一是抓好火烧迹地更新和宜林荒山的植树造林。要认真做好规划工作,实行专业化施工,高标准造林,提高营林质量。计划每年完成面积3万亩,共计完成总面积15万亩。
二是抓好疏林地的补植套种。通过大力补植套种优良乡土阔叶树种,促进林种树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形成针阔混交林相,改变纯松林面积大,林种结构比较单一,林分质量不高的状况。计划每年完成补植面积3万亩,共计完成面积15万亩。
(四)封山护林工程
要普遍推行和大力强化封山护林。通过划定面积和范围,落实管护措施和人员,采取充分发挥自然力的办法,在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的同时,提高森林生态功能等级。计划全面封山面积100万亩。
(五)绿色通道工程
重点抓好省道、国道、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旁第一重山的造林绿化。造林树种要以乡土常绿阔叶树为主,适当选择外来优良适生品种,要求阔叶树种的种植比例要达到80%以上。要加强营林技术工程措施,促进快速成林,力争在较短的时期内初见成效,形成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线。计划每年完成绿化面积4万亩,共计完成总面积20万亩。
(六)森林公园建设工程。
要发挥我市森林资源丰富、物种繁多的优势,加强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突出森林文化,积极发展森林旅游业,使森林旅游成为山区新的经济增长点。计划在巩固现有森林公园的基础上,每个县(市、区)新建1至2个森林公园,使全市森林公园总数增加10个,总面积增加到24万亩,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1.1%。
(七)城乡绿化工程
努力推动“森林围城、森林进城”等城市森林生态建设工程,积极推进以环城林带、城区绿地建设为重点的城乡绿化一体化,做到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城乡联动、整体推进。要因地制宜,科学选择,合理配置,形成功能稳定、景观优美、独具特色的多层次、多色彩、多效益的城市森林生态体系。要不断丰富和完善义务植树的实现形式,努力提高适龄公民的尽责率,计划在“十二五”期间每年完成义务植树500万株,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向深度广度发展。
(八)村镇生态示范区建设工程。
为构建和谐梅州,使人居与创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将继续开展 “洁净家园,绿满梅州”四级联创活动,以“整洁、干净、绿化”建设新农村为主题,以城镇、国省道、江河两旁和农村居民密集区为重点,力争至2015年,各县(市)、镇、村基本达到合格标准,50%的县(市)、镇、村为“先进” 县(市)、镇、村,基本解决城乡脏乱差的问题。
(九)种子种苗基地建设工程
要加大投入,加强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推广应用先进育苗育种技术。在巩固现有大埔鸭脚木、平远白椽树采种基地和市林科所、威华、蕉岭等3个中心苗圃场的基础上,加强种子和种苗基地建设,使每个县(市、区)都拥有至少一个以培育阔叶树种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供应能力强的种苗生产基地,提高良种壮苗的供应率和使用率,实现种苗供应基地化、质量标准化、品种多样化、造林良种化。
4.5.3.2 水土保持分区规划
一、规划分区原则
(一)以地形坡度和植被覆盖度为基础,以是否存在自然灾害和水土流失为依据;
(二)符合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同一类型区应集中连片,适当兼顾行政区划;
(四)与当地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五)同一类型区的灾害特点具有明显的相似性,生产发展方向和治理措施布局应基本一致。
二、规划分区
根据以上区划原则,将小流域规划综合治理总面积12629km
2划分为生态保护区、治理开发区、重点整治区三个类型的区域。
(一)生态保护区。
地形坡度大于25°或国家、各级地方政府划定的各类保护区等不得实施开发建设、破坏的区域,以及现状天然林分布区列为生态保护区,总面积5756km
2。
(二)治理开发区。地形坡度小于25°至坡脚地带,除天然林分布区外适宜农林业开发利用,但存在自然和人为水土流失的区域列为治理开发区,将开发和治理相结合,并通过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的综合配置,使水土流失得到治理,本区总面积4567km
2。
(三)重点整治区。
位于沟道下游和河道两侧至山脚的平缓地带,是小流域农业生产和开发建设以及人居的主要区域,列为重点整治区,应加强防洪安全、人居环境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本区规划总面积2306km
2 (详见表4.4)。
表4.4梅州市小流域综合治理三区划分面积统计表 单位:km
2
县别
| 梅江区
| 梅县
| 蕉岭县
| 大埔县
| 丰顺县
| 五华县
| 兴宁市
| 平远县
|
合计
| 12629
| 207
| 2227
| 769
| 2163
| 2349
| 2252
| 1504
| 1158
|
生态保护区
| 5756
| 96
| 1615
| 361
| 801
| 1289
| 878
| 311
| 405
|
治理开发区
| 4567
| 74
| 108
| 278
| 982
| 652
| 963
| 942
| 568
|
重点整治区
| 2306
| 37
| 504
| 130
| 380
| 408
| 411
| 251
| 185
|
三、规划分区管理
三区划定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发布公告,明确各相关单位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各自的管护职责。
(一)生态保持区
本区域以保护为重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开发以及其它破坏地貌植被的行为,全面实行封山育林、育草,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以达到生态修复的目的。
(二)开发治理区
本区域以监督管理为重点,在重点整治区内进行农业生产和其它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坚持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的各项防护措施,防止因开发建设而造成人为新的水土流失,同时自觉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重点整治区
本区域以建立防灾减灾和水土流失防治体系为重点,进行山、水、田、林、路和防灾减灾工程体系的综合治理,把小流域综合治理与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以及城乡防灾减灾结合起来,促进区域生态环境步入良性循环和小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5.3.3 自然保护区规划
自然保护区建设对遏制生态恶化、维护生态平衡、优化生态环境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普及自然科学知识的重要途径。
一、现状
全市现有自然保护区51个,其中省级自然保护区6个,市级自然保护区33个,县级自然保护区12个,总面积174600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1.5%,比重较大,但大部分基础设施不完善,资金不到位,“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的现象比较严重,不利于自然保护区建设。二、建设目标
十二五期末,自然保护区新建省级1个,完善市级自然保护区15个,形成布局合理、类型较为齐全、功能较为完备的自然保护区体系。
三、建设思路
根据现有自然保护区的分布特点和建设情况,通过新建、合并、升级,逐步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重点完善基础设施,逐步落实市级自然保护区机构编制,对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进行升级,提高管理水平。
四、建设规划
十二五期间,将泮坑市级自然保护区、人子石市级自然保护区合并升级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并努力争取将八乡山和塘湖两个市级自然保护区(合计面积为8438.3公顷)合并升级为省级自然保护区。
五、保障措施
自然保护区建设是社会公益事业,要落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要编制好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采用赎、租赁等形式,保障自然保护区用地;对一些被取消、调整的自然保护区要及时进行等面积以上增补,确保全市自然保护区面积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