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梅州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保护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本市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存在居住场所与厂房或仓库设置在同一幢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宾馆、商场、歌舞娱乐场所、酒吧、桑拿浴室、沐足、网吧、游艺场所、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宾馆、商场、歌舞娱乐场所、酒吧、桑拿浴室、沐足、网吧、游艺场所、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存在损坏、擅自拆除或者停用自动消防设施的行为。自动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