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确保完成《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和省政府落实十件民生实事要求2011年须实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的工作目标,根据《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供养标准按照各县(市、区)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供养资金增加部分,由市负担15%,其余由县级财政负担。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务必迅速落实好此项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管理,开创我市五保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