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中央和省的文件要求,确定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除中央财政配套补贴人均每月200元、省级财政配套补贴人均每月180元外,市级财政按照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市县财政负担部分的20%予以补贴。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按照养育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市财政全额负担。除中央、省和市补助资金外,落实确定的孤儿最低生活养育标准其余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各县(市、区)要在落实中央、省和市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尽快制定配套补贴标准,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要按照本地区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此外,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辖区截至上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联合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二)提高孤儿医疗保障水平。各级要采取全额补贴的办法,资助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儿童福利机构内门诊部、卫生所(室)的支持和指导力度;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各级政府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接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高等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要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要优先纳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体系;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要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同时,要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权利,根据孤儿的自身条件,通过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为残疾孤儿提供免费教育。
(四)加大孤儿就业扶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并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当地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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