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梅市府办〔201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0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民生和完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和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和优化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孤儿各项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二)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拐卖孤儿、弃婴(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童)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在发现弃婴(童)时要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对有疾病的弃婴(童)要及时予以救治。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
(三)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气氛。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
二、全面落实孤儿各项保障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