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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0〕23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参加梅州市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二、缴费年限和待遇

  (一)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纳职工医保费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费,按梅州市职工医保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梅州市职工医保有关规定应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缴费年限计算方式

  (一)累计缴费年限是指我市自2000年12月1日实施职工医保制度后,参保人累计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

  (二)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对原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和保留。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职工医保或缴纳职工医保费,经有关部门责令或者主动申报补缴的,补缴后记录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并累计计算。

  (四)本通知执行之日前,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解决的困难企业纳入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已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补偿金的退休人员,视作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再缴费。

  四、医疗保险费补缴方式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再缴费,单位缴费部分可以通过一次性或按月延缴的方式缴纳至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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