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征地范围内清表,保证在商定时限内完成土地和房屋征收任务并交出净地。
3.负责做好被征地群众思想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好土地使用过程中因土地和房屋征收及安置引发的矛盾纠纷,确保正常使用土地。
4.加强土地和房屋征收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条 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的确定和管理。
(一)征地工作量及补偿费用(含青苗补偿)的计算。预征地公告后,根据市、县国土部门的土地更新调查(二调)的地类数据,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土地所辖县(市)、镇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核实地类,双方共同确定各地类面积后,根据省、市有关征用土地标准计算出土地补偿(含青苗补偿)总费用。清表费用不纳入征地补偿费用。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界定及补偿费用的测算。预征地公告后,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土地所辖县(市)、镇政府对需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进行界定、测算,同时,固定现状证据。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现状,按照省、市有关补偿标准,通过充分协商,确定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总费用。
(三)土地和房屋征收资金的管理。在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土地所辖县(市)政府签订委托土地和房屋征收合同并足额预存征地补偿款后,先预拨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40%,余下的费用分两次拨付,比例为30%、30%,在上次土地和房屋征收费用支付超过80%并提交清单以后,在10个工作日拨付。
第七条 工作经费的拨付和奖惩。
(一)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土地和房屋征收总费用分段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3%计算;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2.5%计算;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部分按2%计算;超过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8%计算。
(二)提前或按时完成任务并交出净地的给予土地和房屋征收总费用1%至2%的奖励。如果是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推迟拨付土地和房屋征收资金的,则相应顺延征地期限,在顺延期限内完成任务的仍享受奖励;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取消奖励。如果是当地政府组织不力,推迟完成任务1个月以上的,提请市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