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根据《
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称园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园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由土地所辖县(市)政府负责实施。由梅州市政府授权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与当地政府签订委托土地和房屋征收合同。
第四条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土地报批、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及工作经费的拨付;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负责协调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1.负责协调征地红线的勘测定界工作,并提供征地红线图给当地政府。
2.负责协调用地报批工作,并缴交相关税费。
3.负责房屋征收安置方案的制订及协调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工作。
4.受市政府委托负责与当地政府共同核实地类及房屋征收面积。
5.负责协调土地和房屋征收款及工作经费的拨付工作。
(二)土地所辖县(市)人民政府。
1.根据省、市有关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负责土地补偿、房屋补偿、青苗及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做好安置协议和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并按要求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