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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已有的私人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建、升建、扩建;

  (三)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房屋损毁和本区域内的农户住房困难的问题,采取到园区建设的安置小区按同期拆迁户享受的优惠价购买套房的办法解决。

  第六条 二类建筑控制区内用地规划管理:

  (一)因园区建设征地,需要征收私人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安置的方式;

  (二)已有的私人房屋,符合园区规划,经批准后可在原宅基地范围对旧房进行加固、修缮,或在原建筑面积内申请拆旧建新,但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四层;

  (三)本区域内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房屋损毁和住房困难户申请新建住房,符合园区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

  (四)经核实的住房困难户,也可申请到园区建设的安置小区按同期拆迁户享受的优惠价购买套房。

  第七条 规划区范围内申请拆建、升建、扩建、新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村民将原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不得申请建房和购买安置房。

  第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对原房屋维修加固或拆建、升建、扩建、新建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村民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维修加固或拆建、升建、扩建、新建的申请,并填写个人申请审批表,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在村址或在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征询村民的意见,公布七天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报镇政府审核;

  (二)所在镇政府对申请维修加固或拆建、升建、扩建、新建的房屋进行调查,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园区规划建设部门;

  (三)园区规划建设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维修加固或拆建、升建、扩建、新建的房屋进行规划公示、审批。新建住房的,申请人持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到村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 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房屋损毁的和本区内住房困难户申请购买安置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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