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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区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和用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行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称“园区”)规划区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规划、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是指园区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下称“村民”)对已有住房进行维修、拆建、升建、扩建或在农村宅基地上新建住宅的行为。

  第三条 村民自建住宅应当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第四条 村民自建住宅用地规划,实行分类管理,将园区规划区分为一类建筑控制区和二类建筑控制区:

  (一)一类建筑控制区为“生态园区”内正在报批和已批用地范围。具体四至范围由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另行公布;

  (二)二类建筑控制区范围:47.73平方公里“工业新城”规划区除一类建筑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第五条 一类建筑控制区内用地规划管理:

  (一)本办法实施后,本区域内不再新规划农村村民划地自建住宅用地。因园区建设,需要征收私人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安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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