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公式中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是指国有资本转让,即国有资本的出资人有偿转让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及投资所形成的收益等行为。母公司国有产(股)权整体转让时出资额(国有股本)不作扣除。政策规定可扣除项目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核定。
2.上缴比例:
母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按100%上缴。
所持有的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净收入,按100%上缴。
所持有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按50%上缴。
(二)应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利润的计算及上缴比例。
1.计算公式:
(1)应上缴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应得的股利(红利)×上缴比例。
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按公司年度分红方案确定。
(2)应上缴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利润=(母公司净利润-经批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国有资本占全部资本比例×上缴比例。
母公司净利润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报告中的净利润确定。公式中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2.上缴比例:
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产(股)权的应得股利(红利),按50%上缴。
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利润按30%上缴。
第五条 市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客观因素,相应调增所有者权益和调整有关考核指标。
第六条 市属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及其国有资产经营利润等收益均应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确认后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七条 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程序和上缴时间。
(一)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由受让方按转让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
(二)国有资产经营利润按照“季度预缴、年终结算”的办法。年终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清算,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在取得股利(红利)两个月内,由市属企业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