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梅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梅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5〕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范围。
(一)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具体包括:
1.母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2.所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下同)国有股权(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下同)转让净收入。
3.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二)国有资产经营利润,具体包括:
1.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
2.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利润。
(三)其他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及上缴比例。
(一)应上缴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的计算及上缴比例。
1.计算公式:
应上缴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上缴比例。
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出资额(国有股本)-政策规定可扣除项目-应缴各项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