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认真听取评审组的汇报,详细审阅评审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即为通过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公示。对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将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发证。公示无异议后,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颁发《梅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证书》。《梅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第六章 优惠待遇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获评农村高级技师职称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获评农村技师职称的,一次性奖励800元;
(二)优先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三)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学术活动,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四)优先获得市、县(市、区)、镇农业和科技项目扶持;
(五)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技能)资料、信息,参与农业项目开发;
(六)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可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或农业引智成果推广项目。
第二十七条 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努力完成相关部门布置的技术(技能)推广、示范和试验任务;
(二)按要求接受各种业务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带头在承包的土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积极向当地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动周边群众共同致富;
(四)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农业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对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农业局负责评审工作计划,组织评审活动,开展评审工作会议函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十一条 全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不得向参评者收取费用。每年的评审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职称等级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