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评审委员会一般按专业类别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一般可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委员由以下方式产生:
(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农业局按专业类别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和学科组成员;
(二)随机抽取各专业评审组成员一般即为评审委员会的委员。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成员职责: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外泄露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成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三)不得泄露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讨论和表决情况,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五)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审委员会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不得统一评审意见;
(六)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出现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不得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得打击报复申报人;
(七)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评议评委会委员、专业组成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时,本人应回避或告知回避,不参与投票。
第十九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取得时间,从评定通过之日算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申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范围、对象和条件,由本人申报或其工作所在的村(居)委会向镇(街道)农业站推荐,填写《梅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表》和《梅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公示表》(见附件),并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证件等材料。凡申报评审职称人员的情况,应由镇(街道)农业站统一组织在其工作所在村、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第二十一条 复核。申报人所在地的镇(街道)农业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复核申报人学历、资历、主要成果业绩等相关材料是否属实,资格条件是否符合。
第二十二条 审核。经镇(街道)农业站初审汇总后送所属县(市、区)农业局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申报高、中级职称的由各县(市、区)农业局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后送市农业局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按以下规定进行评审:
(一)专业评审组评审。专业评审组在对申报人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