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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4.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引进资金、促进流通、加强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成绩显著;

  5.在旅游、文化开发传播、山歌艺术表演和传统手工艺制作等方面中作出较大贡献,受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农村高级技师评审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

  1.高中或中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6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师3年以上;

  2.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4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师3年以上;

  3.取得农村技师5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的: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解决本专业农业生产和经营中的技术难题;

  2.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能够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独立分析和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3.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人均收入的3倍以上,并带动周边农户(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共同发展致富,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4.能够运用本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问题。能进行经营业务的洽谈、经营合同的起草,具有对专项经济活动以及国内外市场动态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

  5.在旅游、文化开发传播、传统手工艺制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申报农村高级技师的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市级专业期刊、报刊上发表为解决本专业技术(技能)问题的文章1篇;

  (二)在市级行业协会宣读为解决本专业技术(技能)问题的文章1篇;

  (三)撰写为解决技术(技能)问题的专项技术(技能)分析报告1篇。

第四章 评委会评委库的组建及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评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组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组建梅州市农村实用人才高级、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高级技师、技师的评审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农业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组建本地的农村技术员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县(市、区)农村技术员的评审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所属县(市、区)农业局。

  第十四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业类别范围,按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数量的2-3倍组建。

  第十五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委员由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较高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和能力、原则性强、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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