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传统工艺类:从事民间特种工艺及陶瓷、石匠、泥水匠、木匠、雕匠等传统工艺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六个专业的等级设置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
(一)初级:农村技术员。
(二)中级:农村技师。
(三)高级:农村高级技师。
在上述名称之后加上具体专业即为完整的称谓,如农村技师(种桔专业)、农村高级技师(石匠专业)等。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参加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农业,热爱劳动;应当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具备专业技术水平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自觉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用药标准和国家、省、市农业地方标准的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为发展我市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服务。
第九条 农村技术员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
1.获得县以上农业部门颁发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者;
2.初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4年以上;
3.高中或中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2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的: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按技能要求能基本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了解一般农机工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和推广或者进行生产第一线技术操作工作,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3.了解种植、养殖技术操作规程,并能承担规模种植、养殖的技术性操作工作;
4.能独立开展农牧等产品的运输、营销等业务,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
5.在旅游开发、文化传播和民族传统手工艺制作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
第十条 农村技师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
1.初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8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
2.高中或中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6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
3.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3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的: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相关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2.组织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能对农户进行有关试验、示范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辅导,具有采集与处理试验数据的一般知识,能独立撰写单项的技术工作总结;
3.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或农业生产、经营中某些技术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