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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梅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农村实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为农村经济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作出贡献,起到示范或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是农村实用人才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体现,其评审等级与现有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没有对应关系。

  第四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应当坚持重业绩、重实际操作能力、重效益、重贡献的原则。以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从事产业的规模、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并考核其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评价结果要得到群众公认和业内认可。

第二章 评定范围对象及专业类别

  第五条 凡在我市农村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与农业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农民,并掌握一定实用技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评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第六条 根据我市农村行业和产业布局及现有农村实用人才状况,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分为农业工程、种植、养殖、农牧产品加工、经营服务、传统工艺等六个专业类别,适用范围如下:

  (一)农业工程类: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行业的人员;

  (二)种植类:从事水稻、蔬菜、果树、花卉、苗木培育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三)养殖类:从事畜牧、家禽、水产、蜜蜂和特种经济的饲养管理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四)农牧产品加工类:从事蔬果农牧产品加工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五)经营服务类:从事农村运输、营销、中介、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管理等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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