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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防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招标人在招标时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黔交建设〔2009〕244号转发)第二十六条“未记录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及“上述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以减少评标结果公示后针对中标候选人业绩的恶意举报现象。
  (五)继续执行中标候选人的人员、业绩公示制度,在定标前杜绝挂靠单位蒙混过关。有分包的中标候选人,要同时公示其分包人;若分包人在中标后才确定,则在确定后公示。
  原则上,分包人出现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只责令中标人另行选择合格的分包人或不进行分包,不作为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的理由。但若分包人出现的问题是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则经查实,中标人和分包人都要进行信用评价处罚及其他有关处罚(可不因此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四、严格从业单位中标后的履约监管。
  (一)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黔交建设〔2010〕196号第三条要求,对照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拟派人员的承诺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实际进场人员进行核实。招标文件中对人员更换必须按以下原则细化后写入合同条款:
  1.主要从业人员(项目经理及技术、安全、财务负责人)若要更换只能采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备选人员。在出现下列不可抗力情况下,以不低于原拟派人员资格的其他人员进行更换,违反本规定的,招标人可以没收其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中标资格:
  (1)拟派人员重伤、死亡;
  (2)拟派人员因涉嫌犯罪或诉讼而被有关执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3)拟派人员因突发性重大事件(如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典等疫情、骚乱等社会非正常事件)不能到位;
  (4)拟派人员执业资格因各种原因不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资格要求。
  2.合同谈判承诺的进场人员必须是中标单位正式自有员工,原则上不得更换。
  3.中标单位确实需要更换人员的,必须以不低于原拟派人员资格的人员进行更换,并严格控制更换比例。对于现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更换比例不得超过30%,并不得超过3人(根据项目规模可以此为参照基准适当增减)。同时,人员更换必须经过业主审批。在允许更换的比例内进行更换的,要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以备选人员更换以及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更换的除外),具体处罚规定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超过更换比例的更换申请,不予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更换的应予纠正,拒不整改的,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约谈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或清退出场。
  4.因业主单位对进场人员不满意,勒令中标单位进行人员更换的,可不受以上第3点规定的比例限制,但要加大处罚力度,具体处罚规定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持证单位必须是投标单位,正在办理变更的必须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其它证明无效)。该规定对分包人同样适用。
  (三)招标人要充分运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权威网络信息资源,在招标投标、人员进场、人员变更等时段,对从业单位人员的身份进行查询复核,使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在人员构成上无处遁形。
  (四)招标人与中标人及合法分包人(如果有)签订合同并核实进场人员后,应将中标人及合法分包人(如果有)现场管理机构的人员报监管部门(厅及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备案(格式见附件2),监管部门据此随时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进行核查,并以此作为履约信誉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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