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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管理的公告

  对申请增加月购票限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查验后重新核定月购票限量。

  (三)一般纳税人因偶然发生大宗交易而需要临时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或者购票限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提供的购销(劳务)合同,临时调整最高开票限额或者购票限量。

  一般纳税人按照临时调整最高开票限额或者购票限量开具专用发票后,应在申报期内持专用发票记账联、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验,同时恢复原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或者月购票限量。

  三、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按次限量限额管理。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量供应制度。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每次供应为一个月购票限量。

  (一)近三年内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理的;

  (二)商贸企业一个公历年度内六个月或连续三个月税负低于所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且无正当理由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认纳税人月购票限量的次数。

  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情况,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购票限量实行动态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内,根据一般纳税人上年度经营情况,决定是否调整月(次)购票限量。

  (二)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的,应同时调整核定其月(次)购票限量。

  (三)根据稽查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在税务稽查、日常监管中发现纳税人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等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核减其月(次)购票限量。

  六、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和差额领购管理,即原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月(次)购票限量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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