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管理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为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领购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用发票领用资格
纳税人领用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通过认定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二)税务机关已作出准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纳税人已取得《发票领购簿》;
(三)已安装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四)已配备报警防盗保险柜存放专用发票,并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领购实行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
(一)一般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及其经营情况核定月购票限量。
已开业的一般纳税人,根据其资金规模、购销(劳务)合同、本年度预计应税销售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月购票限量。
对新开业、尚无销售额的一般纳税人,根据所提供的购销(劳务)合同,按照合同金额以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月购票限量,月购票限量原则上不超过25份。
(二)一般纳税人在核定领购专用发票之后申请增加月购限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根据其最高开票限额、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货物销售对象、实际销售额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调增月购票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