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垃圾运输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创建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将城市垃圾(含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下同)运输处置专项整治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产生建筑垃圾(含建设、铺设、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绿化开沟挖穴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泥、弃料及废弃物,下同)和生活垃圾(城市居民以及企事业单位、商业、宾馆、饭店等产生的废弃物,下同)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运营的车辆(环卫专业队伍专用车辆除外)。
二、垃圾源头治理
⒈建设拆除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围挡作业,出入口采取硬化措施、配备车轮冲洗设备和专职保洁员。车辆驶出前,要保证平车装载渣土、密封苫盖、清除轮胎上的泥土,保证 车辆整洁上路行驶。
⒉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垃圾集中箱装或袋装,按指定地点临时存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露天散放生活垃圾。由所在区环卫专业部门或具有垃圾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⒊任何建设单位均不得私自设立垃圾堆放场,随意堆放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三、运输市场整治
⒈从事城市垃圾运营的车辆,应当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运营证、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⒉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须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四、运营车辆管理
1.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加装密闭苫盖装置,达到密闭式运输条件,并保证车身整洁。杜绝沿途泄漏、遗撒。
⒉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按期缴纳保险并粘贴保险标志,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运营证、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备相关部门随时检查。
⒊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超载、超高运输。
⒋运输的垃圾必须运往指定地点,不得任意倾倒,不得擅自变更处置去向。
五、处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