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真正实现考核的全方位覆盖。各企业要切实加大业绩考核的力度、广度和深度。考核范围要涵盖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副职、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从集团公司到所属全部子企业和单位、全体员工,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和压力从上到下层层传递,真正建立起完善的业绩考核机制,彻底消除考核死角。
(三)不断完善和创新全员业绩考核办法。各企业要针对企业所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针对管理层和部门的不同职责、员工所处的不同岗位,围绕集团公司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加强研究和完善业绩考核办法,科学合理地确立业绩考核指标,突出分类指导,不断增强业绩考核的导向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考核指标要突出关键业绩指标和主要短板指标,力求少而精。各企业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考核方法和理念,鼓励使用经济增加值(EVA)、平衡计分卡(BSC)、360度反馈评价、关键绩效指标(KPI)等先进的考核方法,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应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不断探索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全员业绩考核方法和途径。
(四)着力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副职的考核。一要落实组织考核责任。国资委授权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副职业绩考核工作。建设规范董事会企业,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董事会根据本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二要明确企业副职考核的范围,实现全覆盖。企业负责人副职包括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集团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参照集团企业副职,结合岗位职责纳入业绩考核。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子企业副职考核范围由集团公司确定。三要认真研究制定对副职的业绩考核办法,针对每位副职的岗位职责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应与企业战略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目标挂钩,可采取每年年初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副职签订业绩责任书等形式予以明确。四要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对企业副职的业绩考核结果,应根据其分管范围的整体绩效、个人工作目标的考核完成情况和定性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业绩考核最终得分,由定量考核得分与定性评价得分按照适当的权重构成。其中,定量考核得分的权重原则上不低于60%。定性评价主体应由企业负责人、建立规范董事会企业的董事、职能部门负责人、一级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方面组成,并分别赋予适当权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