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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到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工伤待遇、或工伤医疗费的申请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十三、2011年1月1日前未参保职工工伤,并于2011年1月1日前已经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在2011年1月1日后补缴工伤保险费的,不适用本规定。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全部工伤费用和待遇。

  2011年1月1日前未参保职工工伤,于2011年1月1日后补缴工伤保险费,并经认定工伤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费用和待遇。

  十四、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并补缴参保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
  工伤保险费补缴审核确认表

单位信息

用人单位

 

社保登记号

 

职工总数

 

缴交社保人数

 

职工信息

工伤职工

姓  名

 

身份证

号 码

 

受伤时间

年 月  日  时

地税部门受理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缴费时间

  年 月  日  时

补缴期间

 

伤残等级

 

医疗费总额

 

补 缴 信 息

本次缴

交人数

 

人均缴

交月数

 

 

缴交

总额

 

是否全

员参保

 

申 请 意 见

 

我单位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78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将本单位所有未参保职工及其未参保期间应缴纳的全部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缴交完毕,现申请补缴确认,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工伤保险费缴交情况执法监督检查。

  

法人(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劳动监察执法检查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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