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人社〔2012〕126号)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规范工伤保险费补缴、工伤待遇资格确认及管理工作,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有效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1、工伤保险费补缴审核确认表
2、工伤职工待遇资格审核确认书
3、社会保险费征收帐目出错(补缴)申请表
4、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待遇)申请表
5、工伤待遇追偿承诺书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规范工伤保险费补缴、工伤待遇资格确认及支付工作,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有效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的征收、待遇资格确认和待遇支付,以及申请先行支付的情形。
三、地税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的征收。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补缴后的稽查核实、处罚及待遇资格确认工作。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补缴确认后工伤职工的待遇支付工作。
四、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所有未参保职工及其未参保期间应缴纳的全部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用人单位2011年1月1日前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2011年1月1日后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入职之当月起补缴。
计算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应当以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基准,次月起按《
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以此类推。
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时应当按现行“五险统征”制度一并缴纳未参保职工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五、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应及时向地税部门申请,并申报所有未参保人员名册及其未参保期间,地税部门依法征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
六、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职工待遇资格确认,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伤保险费补缴审核确认表;
(二)单位全部职工的花名册、未参保职工花名册和参保资料;
(三)出具地税机关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帐目出错(补缴)申请表》复印件及缴费凭证复印件;
(四)受伤职工就诊病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医疗费用情况报告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