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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落实分级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根据卫生部和我厅相关文件规定,研究制定本单位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抗菌药物分级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分级管理制度的落实,坚决杜绝医师违规越级开具处方的现象。制定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进一步明确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七)加强购用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本单位确定的抗菌药物目录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对照上述具体目标要求,存在不符合项的,必须按本实施方案具体目标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并按照管理权限,于4月20日前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属地卫生行政部门。
  完善抗菌药物目录变更管理。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单位采购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单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讨论通过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并由医务部门指定专人跟踪监督。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一年内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要由单位组织讨论是否列入本单位抗菌药物采购目录,调整后的采购目录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得增加,调整后的目录应再次进行备案。
  建立超目录抗菌药物核准制度。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经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八)强化监测检测评估工作
  建立临床抗菌药物应用监测与评估制度是临床科学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确保用药安全的基本保障措施。
  医疗机构要定期(按周、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度)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年内,全省所有三级医院和50%以上的二级医院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通过监测结果,要及时分析本单位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分析抗菌药物使用趋势,及时发现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企业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等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将于5月1日前完成建设,全省所有三级医院和50%以上的二级医院要于6月1日前完成系统上线,通过网络系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定期上报监测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发布细菌耐药信息,针对不同的细菌耐药水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由省药事质量控制中心承担管理任务,细菌耐药监测网由省临床检验中心承担管理任务,定期公布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和细菌耐药监测情况,在我厅的直接领导下,督促和指导我省医疗机构合理应用抗菌药物。各市要积极配合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建设工作。
  (九)落实处方点评制度
  医疗机构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重点对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病例进行点评。每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实际处方、医嘱低于50份的,应全部点评。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进行全院表扬、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年度内,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6个月内不得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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