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违规发布美容、性病、皮肤病和健康体检医疗广告。
四、行动步骤
2012年4月至2012年8月底。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4月)
我厅决定于4月26日至29日,开展“净化医疗广告环境,树立诚信服务意识”的主题宣传周活动,各地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广场及街头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医疗常识、就医指南等的宣传活动,同时曝光一批违法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5至7月)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投诉举报、工商部门报送的违法广告告知单和日常监测的情况,组织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汇总,对涉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依法查处,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整改的医疗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记分处理。
第三阶段:督导总结阶段(8月)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基层工作的督导,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着力建立并完善医疗广告审查、发布、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我厅适时对各地医疗广告发布情况及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组织全面督导检查,并联合市、县(市、区)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建立发布违规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黑名单,对其申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从严把关。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根据本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指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此次专项行动具体实施。
(二)各地应探索采用信息化监测手段,对辖区内电视、广播、平面媒体、互联网络发布的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发布的媒体、版面(时段)、违法情况等实施监测,及时汇总医疗广告监测结果,严厉查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三)各地应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及时移交违法案件。
(四)以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对监测到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综合监督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五)各省辖市应加强对基层的督导,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秩序混乱、问题严重的重点地区、重点医疗机构,尤其是对近三年来我厅通报过没有改正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督查。
此次专项行动于2012年8月15日前完成,8月30日前,各地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附表汇总后及时上报(同时上报电子文本)省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