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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第11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咸宁市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高我市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司法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宁强制隔离戒毒所要完善收治必需的条件,设立谈话室、会见室、提讯室、治疗室,配备必要的设施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市公安机关决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统一由咸宁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收治。凡符合收治条件的,做到随送随收。

  第四条 咸宁强制隔离戒毒所要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和分段管理、治疗。

  第五条 咸宁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收缴违禁物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到咸宁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探访的,须经咸宁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配偶、直系亲属病危通知书或者公安机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配偶、直系亲属死亡证明等情况,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咸宁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可以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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