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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首届咸宁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决定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首届咸宁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根据《咸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8号),经评审专家组评选推荐并经市政府第 13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
授予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湖北瀛通电子股份公司、湖北平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三家企业首届咸宁市政府质量奖,并按规定各奖励人民币 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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