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11〕9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日市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黄冈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黄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
第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