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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三、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扶持政策

  (六)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大做强主营业务。依托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建立完善市、县两级化肥、农药淡季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制度,充实储备品种,增加储备规模,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财政和农业等部门对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开展农资科技服务,兴办“庄稼医院”,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和科学用药,给予资金支持或补贴奖励。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饲料以及药品、图书、家电、通讯器材等商品经营。发改、财政、农业、商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支持日用消费品下乡的有关政策,对供销社企业予以补贴。支持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构建管理规范、设施齐全、安全消费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对供销社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建设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发展绿色文明回收加工网点,给予资金、项目、用地、信贷、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参与建设区域性农产品市场。鼓励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冷藏保鲜、卫生、质量安全可追溯、检验检测项目建设,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电子商务、期货交易、股权交易等新型农产品交易方式。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机构开展棉花、水稻、生猪等涉农保险代理业务。

  (七)推进供销合作社骨干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建材下乡、农机具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社有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对供销合作社控股、参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有关政策列入当地农业产业化整体规划和龙头企业名单,在项目开发以及农业产业化资金、支农资金、市场建设资金、贴息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按照法律法规有关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银行金融服务和融资性担保服务。

  (八)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抓紧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经批准后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安置困难企业职工,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对供销合作社开发、盘活闲置、低效资产给予税费优惠。尽快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未参保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户籍、组织关系等划转所在社区统一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0〕75号)的规定,允许供销合作社全资企业及其改制后剩余资产以更名形式过户到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在办理变更手续时,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对省供销社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的连带担保债务,各地不采取强制手段查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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