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成省、市经信委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每年组织对示范区两化融合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验区的指导培育,帮助试验区提高两化融合水平。
第十四条 除有效期满后参加复审的示范区外,示范区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从已认定为试验区的园区中产生。
第十五条 对在示范区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示范区、试验区称号,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
1. 江苏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申报表
2. 江苏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评估指标
附件1:
项目编号:
江苏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申报表
申报单位(印章):
地址邮编:
填报日期: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编制
填表说明
一、申报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它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二、有关两化融合的保障度、融合度、贡献度的填写内容应全面反映《江苏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评估指标》涉及内容。
三、请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本表。本表所填数据的统计截止日期均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
四、申报书统一提供电子文档,发送到jseic_xxhb@126.com。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咨询电话:025-83348962。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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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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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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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电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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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
区
概
况
| (主要填写区域面积、行政设置、人口、产业结构、经济运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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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
化
融
合
基
本
情
况
两
化
融
合
基
本
情
况
| 示
范
载
体
建
设
| 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区/试验区认定情况
| □ 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区(附批准文件)
□ 省级两化融合试验区(附批准文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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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两化融合服务产业示范园认定情况
| □ ____个(附批准文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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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试点企业认定情况
| □ 示范企业____个(附批准文件)
□ 试点企业____个(附批准文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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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
度
| (主要按照《江苏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区评估指标》,填写相关指标的达成情况,下同)
|
融
合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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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
献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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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辖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推荐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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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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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专
家
小
组
评
审
意
见
| 评审结论:□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组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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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意
见
| 年 月 日(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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