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规政策,结合近年来全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工作实践,我委组织对原试行的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认定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江苏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依据《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和其它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认定与管理。各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示范区的审核推荐与管理。
第四条 申报示范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管理委员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两化融合推进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园区信息基础设施完备,经济和社会领域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达到较高水平,企业两化融合成效显著;
(三)两化融合在促进园区传统产业改造、产业转型升级、自主创新、绿色发展、公共服务效能提升等方面作用明显。
以园区为主体申报“江苏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服务产业示范园”并通过认定的,不再重复申报示范区。
第五条 示范区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基本程序分为书面申请、推荐、评审、认定和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