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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市级风险调剂金的;

  (二)未严格执行全市四项保险统一政策的;

  (三)未完成当年四项保险扩面和征缴计划任务的;

  (四)擅自调整四项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或超预算支出的;

  (五)应由本县(市、区)财政承担,但年初预算不足及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

  (六)违法违纪,监管不力,造成四项保险基金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风险调剂金使用计划的申报。县(市、区)在上报预算草案或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办理,编制预算草案时随同上报年度四项保险风险调剂金补助报告,并附《县(市、区)四项保险风险调剂金申报表》。

  第二十二条 风险调剂金审批。市四项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县(市、区)年度风险调剂金申请补助的情况,编制《黄冈市四项保险风险调剂金申报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将四项保险风险调剂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四项保险基金专户。拨付的风险调剂金数额计入基金收支预算。

  第二十三条 风险调剂金不足时的解决办法。当年市级风险调剂金历年累计结余总额不足支付各县(市、区)申请补助总额时,其差额部分由市、需要调剂金补助的县(市、区)财政按1:9的比例先期垫付,在以后收取的风险调剂金中偿还。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级风险调剂金的使用情况,适时调整风险调剂金使用办法和上解比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四项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每年组织对各地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基金预算和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制定四项社会保险费稽核、征收、预算执行、统一政策落实等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二十七条 风险调剂金的上解从2011年度起执行,风险调剂金的使用从2012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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