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基金结余的处理办法。县(市、区)基金实际收入超过基金收入预算的,超过的部分计入基金累计结余;县(市、区)基金实际支出少于基金支出预算形成的结余,也计入基金累计结余。
第三章 风险调剂金管理
第十五条 风险调剂金实行专帐管理。市级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分别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风险调剂金专帐,编制和执行基金预算时增设风险调剂金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风险调剂金的上解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风险调剂金分别按各县(市、区)上年度三项保险基金预算收入的5%上解,全市累计风险调剂金总额达到全市上年度基金预算支出总数的20%后暂停上解,低于20%时恢复上解;工伤保险按各县(市、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预算总数的10%上解,调剂金总额达到全市上年度基金收入预算总数的50%后暂停上解,低于50%时恢复上解。
第十七条 风险调剂金的上解办法。各县(市、区)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下达的上解数额,于每年一季度一次性向市四项保险风险调剂金专户上解。
第十八条 风险调剂金的使用标准。在县(市、区)完成四项基金收入预算的前提下,预算草案支出与预算草案收入存在缺口时,其缺口部分由市级风险调剂基金补助50%,县(市、区)在历年基金累计结余中安排支付50%。若县(市、区)历年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则由县(市、区)财政补足。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风险调剂金的使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自然灾害等非管理原因导致基金支付缺口需调整支出预算时,调整预算增加的部分,按第十八条的办法分别由基金累计结余、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风险调剂金不予补助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市级风险调剂金不予补助,也不得动用本县(市、区)历年累计基金结余,其支付差额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