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统一基金预决算和风险调剂金制度。实行以市直和县(市、区)基金收支预算为基础、市级调剂金调剂为辅的市、县(市、区)两级四项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全市基金统一核算管理。
第八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县(市、区)政府要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并确保本级财政预算和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县(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四项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二章 基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 四项保险基金按照当期“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基金预算方案编制程序,按照《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执行。市直和县(市、区)各为一个预算单位。市、县(市、区)四项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预算草案(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四项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方税务局编制),分别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初审,经当地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四项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四项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每月编制《四项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分别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四项保险基金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如果因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照基金预算编制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和各县(市、区)年度四项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超预算支出的处理办法。县(市、区)实际支出超过基金支出预算的,由县(市、区)财政弥补。县(市、区)统筹基金累计有结余的,可从其结余中垫付,在下一年度的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归还;统筹基金累计无结余的,从县(市、区)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