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政发〔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黄冈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增强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按照《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简称四项保险)。四项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调剂金使用、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 统一筹资和待遇标准。四项保险覆盖范围、缴费费率、待遇项目和报销比例统一。各县(市、区)不再制定本县(市、区)的四项保险政策。全市待遇统一标准出台前,待遇标准仍按当地原标准执行,但缴费费率、待遇项目和报销比例要统一。
第四条 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费用结算办法。全市范围内就医、购药、安装辅助器具、康复治疗,按同一统筹地区管理。
第五条 统一经办流程。经办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工作标准、指标体系、帐表卡册统一。
第六条 统一信息系统。按照“金保工程”建设规划建立黄冈市中心数据库、信息交换和结算平台,使用统一管理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