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乡村医生补助
第二十六条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
(一)卫生部门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经绩效考核后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据实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二)鼓励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对于村卫生室一般诊疗服务,除按原标准原渠道进行付费外,同时按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通过新农合购买服务进行补助。
(三)对于服务半径大、服务人口少的山区和偏远地区的村卫生室,由卫生行政部门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报,提供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四)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规定将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扶持,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
(六)大力推进乡村一体化工作,力争在2011年底前全部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依托乡村一体化管理,积极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把医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县级领导包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责任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落实到位。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支付政策,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各项改革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县(市、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和综合改革情况的检查督办力度,及时将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报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