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收入分配制度
第十三条 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资制度改革,全面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四条 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按照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按规定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实行按岗定酬,岗变薪变。
第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制定具体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分配办法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并在单位公开。
第十六条 各地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同时,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同步落实到位。
第五章 考核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根据省 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各县(市、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综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管理、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建立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奖励。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第十八条 发挥考核机制的激励和制约作用,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考核和激励制度,实行分类考核。将考核结果与人员竞聘上岗和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紧密结合。
(二)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并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