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在保障每个建制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标准乡镇卫生院的基础上,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三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六条 积极稳妥地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机构编制和岗位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整体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实行全员聘用。
第七条 坚持核定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定编定岗不定人的原则,加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按区域人口和服务职能,由县(市、区)编办将省编办下达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分解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核定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定岗位设置方案,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九条 全面实行竞聘上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卫生人才资源状况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要求,制定竞聘上岗的具体方案,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共同组织竞聘上岗。
第十条 全面实行合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与竞聘上岗人员签订统一规范的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任务,依据合同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及岗位出现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原正式在编在册的未聘人员,可通过系统内统筹调剂、内部退养、三年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方式安置。对原非正式在编在册的未聘人员,可通过经济补偿、落实相关保险待遇、推荐聘用等方式分流。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解决。各地在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